夫婦分開評稅或合併評稅?
就近期的財政報告中,財政司建議給予納稅人提供稅務寬減。而2015/16課稅年度利得稅、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均獲百分之七十五的寬減,每宗個案以20,000元為上限。稅項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,已婚人士須夫婦一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,如果夫婦是合併評稅,寬減上限亦以每對夫婦計算,即最高只可扣減20,000元。曾經有人提出若一對夫婦選擇分開評稅,每人便各可獲稅項寬減上限20,000元,即合共40,000元的稅項寬減,但稅局卻要求夫婦須作合併評稅,繳交的稅款亦較多,這安排是否不公平呢? 於2003年曾經一對夫婦就以上情況向稅局提出控訴,並交由法庭處理(案件編號HCIA 2/2003)。由於此個案已經不只在稅務層面,而是法庭層面,故此交由法庭去裁決,而最後稅局獲得勝訴。判詞中,法官解釋“稅”是由法例所產生的公民責任,用廣義去闡述“稅”的話,它本身已經是一個不公平的產物。另外,倘若納稅人選擇了個人入息稅及評稅方法,須接受其帶來的好處及壞處,絕不可取其一。總括而言,這個安排不存在不公平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