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否開設一間公司,將物業出租收入作為公司的收入,物業開支作為公司的開支,從而減低繳交的稅項呢?
於2003年,有一對夫婦以合夥形式開設一間公司,並共同擁有兩間物業用作出租之用,他們將出租收入當作公司的收入,而物業的開支包括: 管理費、差餉、貸款利息、商業樓宇免稅額(commercial building allowance)等當作公司的開支向稅局申報。結果3個課稅年度中,有2個年度出現虧損。最後,稅局不接納這是利得稅,並將其變回物業稅。因為稅局認為他們純粹出租物業,並不是業務營運。雖然該對夫婦曾經提出反對,並表示有商業登記証可以証明公司有業務營運。可是商業登記証上清楚列明《稅務條例》第6(6)條,規定任何業務發出商業登記証,不得隱含有關該業務或經營該業務的人或受僱於該業務的僱員,亦不代表有業務營運。最後,該對夫婦的反對無效。